EP06
高階主管離職,和一般員工有什麼不同要注意?
魏韶嫈 Sally Wei|集智匯 AIBC 共同創辦人 ·
對應勞資十六格T 選才-法、M 留才-事高階主管離職,第一步是確認他和公司之間是僱傭還是委任關係:委任經理人原則上不適用勞基法,但實際上是否有從屬性,要看工作的實際狀況。接著要處理競業禁止與保密、權限與帳號、客戶與團隊的交接,因為高階主管帶走的風險往往比一般員工大得多。
高階主管離職,老闆最擔心的通常不是「他走了」,而是「他帶走了什麼」:客戶、團隊、報價,甚至整套做法。
和一般員工相比,高階主管離職要多看幾件事。
用「人·事·法·管」拆解
人:他和公司之間,是什麼關係?
公司依公司法委任的經理人,屬於委任關係,原則上不適用勞基法,雙方終止契約依民法委任的規定。
但實務上會看實際狀況:如果這位主管仍要打卡、聽從上級指揮、沒有獨立決策權,就可能被認定為僱傭關係,適用勞基法的預告與資遣費規定。職稱叫「總監」「經理」,不代表就是委任。
事:權限與交接,要在他離開前完成
- 系統帳號、雲端硬碟、公司信箱與社群帳號的管理權限
- 銀行、印鑑、對外簽約授權
- 進行中的專案、客戶與供應商關係
- 帶領的團隊由誰接手、怎麼對團隊說明
建議在提出離職後,就列出交接清單與完成日期,並安排新的窗口與客戶見面。
法: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
- 競業禁止條款要符合勞基法第 9-1 條的要件並提供合理補償,否則可能無效。
- 比起事後主張競業禁止,平時就把重要資料列為營業秘密並落實保密措施(權限分級、保密約定、存取紀錄),事後才有主張的基礎。
管:對外怎麼說、對內怎麼安定
高階主管離開,團隊與客戶都會觀望。先想好一致的對外說法,並盡快讓接手的人上場,比任何法律手段都能留住關係。
哪些情況要特別依個案判斷
- 主管同時是董事或股東,涉及持股與董事解任。
- 主管離職後立刻到競爭對手任職,或挖角團隊成員。
- 合約中有未兌現的分紅、股權或留任獎金約定。
這一題對應勞資十六格中的「T 選才-法」與「M 留才-事」:到任時保密與競業是否約定清楚,離職時交接與帳號回收流程是否建立。
延伸問答
怎麼判斷高階主管是委任還是僱傭?
不是只看職稱或合約名稱,而是看實際狀況:是否需要服從公司指揮監督、是否納入組織分工、報酬是否依附於公司,以及是否有獨立決策權限。從屬性越高,越可能被認定為僱傭關係而適用勞基法。
競業禁止條款一定有效嗎?
不一定。依勞基法第 9-1 條,競業禁止須公司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、勞工職務能接觸營業秘密、期間區域與範圍合理,並提供合理補償,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,缺一就可能無效。
高階主管是公司登記的經理人,離職後要做什麼?
除了內部交接,也要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經理人的解任程序與變更登記,並同步更新銀行、往來廠商與對外文件上的授權人員。
本文提供判斷方向與一般性說明,實際處理仍需依個案事實、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判斷;涉及訴訟或正式法律意見時,請諮詢律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