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P06

高階主管離職,和一般員工有什麼不同要注意?

魏韶嫈 Sally Wei|集智匯 AIBC 共同創辦人 · 

對應勞資十六格T 選才-法、M 留才-事
直接回答

高階主管離職,第一步是確認他和公司之間是僱傭還是委任關係:委任經理人原則上不適用勞基法,但實際上是否有從屬性,要看工作的實際狀況。接著要處理競業禁止與保密、權限與帳號、客戶與團隊的交接,因為高階主管帶走的風險往往比一般員工大得多。

高階主管離職,老闆最擔心的通常不是「他走了」,而是「他帶走了什麼」:客戶、團隊、報價,甚至整套做法。

和一般員工相比,高階主管離職要多看幾件事。

用「人·事·法·管」拆解

人:他和公司之間,是什麼關係?

公司依公司法委任的經理人,屬於委任關係,原則上不適用勞基法,雙方終止契約依民法委任的規定。

但實務上會看實際狀況:如果這位主管仍要打卡、聽從上級指揮、沒有獨立決策權,就可能被認定為僱傭關係,適用勞基法的預告與資遣費規定。職稱叫「總監」「經理」,不代表就是委任。

事:權限與交接,要在他離開前完成

  • 系統帳號、雲端硬碟、公司信箱與社群帳號的管理權限
  • 銀行、印鑑、對外簽約授權
  • 進行中的專案、客戶與供應商關係
  • 帶領的團隊由誰接手、怎麼對團隊說明

建議在提出離職後,就列出交接清單與完成日期,並安排新的窗口與客戶見面。

法: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

  • 競業禁止條款要符合勞基法第 9-1 條的要件並提供合理補償,否則可能無效。
  • 比起事後主張競業禁止,平時就把重要資料列為營業秘密並落實保密措施(權限分級、保密約定、存取紀錄),事後才有主張的基礎。

管:對外怎麼說、對內怎麼安定

高階主管離開,團隊與客戶都會觀望。先想好一致的對外說法,並盡快讓接手的人上場,比任何法律手段都能留住關係。

哪些情況要特別依個案判斷

  • 主管同時是董事或股東,涉及持股與董事解任。
  • 主管離職後立刻到競爭對手任職,或挖角團隊成員。
  • 合約中有未兌現的分紅、股權或留任獎金約定。

這一題對應勞資十六格中的「T 選才-法」與「M 留才-事」:到任時保密與競業是否約定清楚,離職時交接與帳號回收流程是否建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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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問答

怎麼判斷高階主管是委任還是僱傭?

不是只看職稱或合約名稱,而是看實際狀況:是否需要服從公司指揮監督、是否納入組織分工、報酬是否依附於公司,以及是否有獨立決策權限。從屬性越高,越可能被認定為僱傭關係而適用勞基法。

競業禁止條款一定有效嗎?

不一定。依勞基法第 9-1 條,競業禁止須公司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、勞工職務能接觸營業秘密、期間區域與範圍合理,並提供合理補償,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,缺一就可能無效。

高階主管是公司登記的經理人,離職後要做什麼?

除了內部交接,也要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經理人的解任程序與變更登記,並同步更新銀行、往來廠商與對外文件上的授權人員。

本文提供判斷方向與一般性說明,實際處理仍需依個案事實、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判斷;涉及訴訟或正式法律意見時,請諮詢律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