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P03
試用期沒通過,可以直接叫員工明天不用來嗎?
魏韶嫈 Sally Wei|集智匯 AIBC 共同創辦人 ·
對應勞資十六格T 選才-事、T 選才-法不建議這樣做。在台灣,試用期並不是「隨時可以請人走」的期間;試用期沒通過而由公司終止契約,法律上仍屬於資遣,需要有勞基法第 11 條的正當理由(通常是「確不能勝任工作」)、依年資計給資遣費,並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完成資遣通報。先把理由和紀錄準備好,比「明天不用來」更能保護公司。
老闆問我這個問題的時候,通常已經忍了一陣子:新人來了兩個月,交代的事做不好、講了也沒改,心裡想的是「還在試用期,應該可以直接請他走吧?」
這個直覺很常見,但也是小公司最容易踩到的勞資地雷之一。
為什麼「試用期」不等於「隨時可以走人」
很多老闆以為試用期是「還沒正式錄取」,所以可以隨時結束。但依照主管機關的解釋,勞雇雙方可以依工作特性約定合理的試用期,試用期間的勞動契約仍然是正式的勞動契約。公司在試用期間或期滿時要終止契約,一樣要依勞基法的規定辦理。
換句話說,「試用期沒通過」是一個結論,法律上真正需要的是:公司憑什麼判斷他不適任,以及終止契約的程序有沒有走完。
用「人·事·法·管」拆解這個問題
人:他是真的不適任,還是放錯位置?
先問自己兩個問題:
- 當初錄取時,對這個職位的期待有沒有說清楚?
- 他是「能力做不到」,還是「態度不願意做」?
前者可能是選才或分工的問題,換個位置也許就不同;後者才比較接近「不能勝任」的判斷。
事:公司有沒有給過清楚的任務與回饋?
如果試用期間沒有明確的工作目標、沒有階段性回饋,公司很難主張「他就是做不到」。建議至少做到:
- 到職時給一份書面的試用期目標(做什麼、做到什麼程度)
- 試用期中間做一次面談,把落差講清楚並留下紀錄
- 期滿前再做一次評估
法:理由、預告、資遣費、通報,一個都不能少
試用期沒通過而由公司終止契約,要確認以下幾件事:
| 項目 | 要確認的事 |
|---|---|
| 終止理由 | 通常是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「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」,並且要有具體事證 |
| 預告期間 | 依年資計算;工作未滿 3 個月者,法律未要求預告期間,滿 3 個月以上則需提前預告或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|
| 資遣費 | 適用勞退新制者,每滿一年半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一年依比例計給 |
| 資遣通報 | 依就業服務法,應於員工離職 10 日前向主管機關通報 |
| 離職證明 | 員工可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,用來申請失業給付 |
這也是為什麼「明天不用來」在程序上很難做到:光是資遣通報就要在離職 10 日前完成。
管:下一次怎麼避免走到這一步?
試用期真正的價值,是讓雙方在有紀錄、有標準的情況下互相確認。把試用期目標、面談紀錄、評估表變成公司的固定流程,下一次遇到不適任的新人,就不會只剩「明天不用來」這個選項。
哪些情況要特別依個案判斷
- 員工有違反工作規則、情節重大的行為:可能涉及勞基法第 12 條,判斷方式與不適任不同。
- 員工已經懷孕、或正在請職災、產假等特殊假別:終止契約有額外限制,務必先確認。
- 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對試用期另有約定:要一併檢視約定內容。
遇到這些情況,建議先把事實和紀錄整理好,再決定下一步。
這一題對應勞資十六格中的「T 選才-事」與「T 選才-法」:到職時是否給了書面的試用期目標,試用期約定是否有書面。
延伸問答
試用期可以約定多久?
勞基法沒有明定試用期長度,由勞雇雙方依工作性質合理約定,實務上多在 3 個月以內。約定得過長、或與工作內容不相稱,發生爭議時可能被認為不合理。
試用期間請員工離開,也要給資遣費嗎?
如果是公司以不能勝任等理由終止契約,就要依年資計給資遣費;適用勞退新制者,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一年依比例計算。員工自己提出離職則不需要。
試用期表現還不確定,可以延長試用期嗎?
建議在試用期屆滿前與員工協議延長,並以書面寫清楚延長期間、需要改善的項目與評估方式。公司單方面延長,事後容易產生爭議。
本文提供判斷方向與一般性說明,實際處理仍需依個案事實、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判斷;涉及訴訟或正式法律意見時,請諮詢律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