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P02
員工表現不好,怎麼判斷算不算「不適任」?
魏韶嫈 Sally Wei|集智匯 AIBC 共同創辦人 ·
對應勞資十六格E 育才-事、M 留才-法「表現不好」不等於法律上的「確不能勝任」。實務上會同時看員工客觀上的能力是否不足,以及主觀上是否「能做而不做」;公司還要拿得出具體紀錄,並證明已給過輔導、改善或調整職務的機會,才比較站得住腳。
「他就是做不好啊!」這是我最常聽到的一句話。
但如果這件事最後走到勞資爭議,公司要回答的問題是:做不好,有多不好?你怎麼知道?你做過什麼?
法律上的「不能勝任」在看什麼
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,勞工「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」,雇主可以預告終止契約。實務上通常會從兩個面向判斷:
- 客觀面:能力、技術、體力是否無法達到職務的合理要求。
- 主觀面:是否能做而不做、違反忠誠勤勉義務。
同時,法院多半會檢視公司是否已採取輔導、訓練、調整職務等較溫和的手段,解僱是否為「最後手段」。
用「人·事·法·管」拆解
人:是能力問題,還是態度問題?
能力不足,先想想是否選錯人、放錯位置;態度問題,則要有明確的指示與未遵守的紀錄。兩者處理方式不同,不要混在一起。
事:公司對「做好」的標準說清楚了嗎?
如果職務說明、工作目標從來沒有寫下來,公司就很難主張員工「沒達到標準」。建議至少有:
- 職務說明或工作目標
- 階段性的回饋與面談紀錄
- 同樣錯誤發生時的書面提醒
法:證據與程序準備好了嗎?
- 有沒有具體事例,而不是只有「感覺」?
- 有沒有給過改善期限,並追蹤結果?
- 是否考慮過調整職務或其他安置方式?
管:考核制度有沒有在運作?
定期考核、面談、留下紀錄,不是為了請人走,而是讓雙方都知道標準在哪裡。制度運作得好,真正需要走到資遣的情況反而會變少。
哪些情況要特別依個案判斷
- 員工表現下滑的原因可能與身心健康、職場霸凌或家庭照顧有關。
- 員工剛調任新職務不久,公司是否給了合理的適應期。
- 員工在法律保護期間(例如育嬰留停、職災醫療)內。
這一題對應勞資十六格中的「E 育才-事」與「M 留才-法」:SOP 與錯誤紀錄是否留存,需要請人離開時是否有考核紀錄支持。
延伸問答
員工態度差、不配合,也算不能勝任嗎?
可能算。實務見解認為「不能勝任」不只看能力,也包括主觀上能做而不做、怠忽職守的情形;但一樣需要具體事證,例如明確的指示、未完成的紀錄與面談紀錄。
一定要做績效改善計畫(PIP)嗎?
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叫 PIP,但公司需要證明已給過改善機會。書面列出改善目標、期限與追蹤方式,就是最直接的證明。
考核分數最低的人,可以直接以不適任資遣嗎?
不建議只靠排名。相對排名最後,不代表絕對上無法勝任工作;仍要回到職務要求本身,看員工是否確實做不到,以及公司是否已盡輔導與調整的責任。
本文提供判斷方向與一般性說明,實際處理仍需依個案事實、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判斷;涉及訴訟或正式法律意見時,請諮詢律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