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P01
想請員工離開,第一步應該先確認什麼?
魏韶嫈 Sally Wei|集智匯 AIBC 共同創辦人 ·
對應勞資十六格M 留才-法第一步是先確認「這是哪一種離開」:雙方協議、公司依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,還是員工有重大違規而依第 12 條解僱。三種方式需要的理由、證據、預告與費用都不一樣;先分清楚類型、備妥紀錄,再決定怎麼開口,才不會一句話就變成勞資爭議。
老闆通常是在「忍不下去」的那一刻來找我:「Sally,我想請他走,要怎麼說?」
我的第一個問題永遠是:「你想請他走的理由是什麼?」因為理由決定了這是哪一種離開,而不同的離開方式,法律要求完全不一樣。
先分清楚:這是哪一種離開?
| 類型 | 發動方 | 需要什麼 | 費用 |
|---|---|---|---|
| 協議離職 | 雙方合意 | 雙方同意的書面協議 | 依雙方約定 |
| 資遣(勞基法第 11 條) | 公司 | 法定事由,例如業務緊縮、確不能勝任 | 預告期間(或預告工資)+資遣費 |
| 懲戒解僱(勞基法第 12 條) | 公司 | 員工有法定的重大違規情形;部分事由須在知悉後 30 日內處理 | 不需預告與資遣費 |
| 自請離職 | 員工 | 員工依規定預告 | 無資遣費 |
很多爭議,都是因為老闆心裡想的是「資遣」,嘴上說的卻像「解僱」;或者明明是公司要人走,卻要員工「自己寫辭呈」。類型沒分清楚,事後就很難說清楚。
用「人·事·法·管」檢查一次
人:問題真的出在這個人身上嗎?
先確認是能力、態度,還是位置放錯了。如果只是放錯位置,調整職務可能比請人離開更好,也更符合法院要求的「解僱最後手段」。
事:有沒有留下紀錄?
- 交辦的任務、標準有沒有寫下來?
- 問題發生時,有沒有面談並留下紀錄?
- 有沒有給過改善的機會與期限?
沒有紀錄,公司很難證明「他真的做不到」。
法:程序走得完嗎?
- 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事由?
- 員工是否在不得終止契約的保護期間(例如產假、職災醫療期間)?
- 年資多久?預告期間與資遣費怎麼算?
- 是否需要在離職 10 日前完成資遣通報?
管:談完之後,公司會變成什麼樣?
誰接手他的工作?客戶、帳號、資料怎麼交接?其他同仁怎麼看這件事?想清楚這些,才能決定離職日與溝通方式。
哪些情況要特別依個案判斷
- 員工懷孕、請產假、育嬰留停或職災醫療中。
- 員工是主管或經理人,可能屬於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。
- 員工有明顯違規,考慮用第 12 條懲戒解僱時,證據與時效都要特別謹慎。
這一題對應勞資十六格中的「M 留才-法」:需要請員工離開時,是否具備法定事由與考核紀錄,並依規定完成程序。
延伸問答
協議離職和資遣有什麼不同?
協議離職是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,條件(離職日、補償金額等)由雙方談定並寫成書面;資遣是公司依勞基法第 11 條單方終止契約,必須具備法定事由,並依規定預告、給付資遣費與完成資遣通報。
員工正在請產假或職災醫療中,可以請他離開嗎?
原則上不行。勞基法第 13 條規定,勞工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職災醫療期間,雇主不得終止契約,只有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、並經主管機關核定的例外情形。
談之前一定要先找律師嗎?
不一定。多數情況先把離開的類型、理由與紀錄整理清楚,就能大幅降低風險;若涉及重大違紀解僱、高階主管或可能進入訴訟的情況,再請律師提供正式法律意見。
本文提供判斷方向與一般性說明,實際處理仍需依個案事實、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判斷;涉及訴訟或正式法律意見時,請諮詢律師。